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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多起運輸潛在風險事件,均於舉報後不久,立即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後簡稱運安會)介入調查,雖就安全防範著眼論,降低潛在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然以仿效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TSB)設立的運安會,應屬重大事故發生時之獨立調查機關,如今介入監理機關之權責,已打破獨立調查、監理以及事業單位的設計機制,恐將導致運輸監理機制被遺忘以及漸趨沉默。
根據[運輸事故調查法]開宗明義規範運安會執掌為調查國家陸、海、空、鐵路等重大運輸事故,同法第2條所謂重大運輸事故定義,係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運安會認定之重大飛航事故、鐵道事故、水路事故及公路事故。以近期諸多運輸管理案例論,似均被放大為重大運輸事故,卻未見監理機關發聲之現況,讓事業單位管理疏失,欠缺監理輔導與督導,直接導向為重大運輸事故或改以社會關注論,顯有不妥且浪費資源。
報載近期台鐵先於5月19日成功路段斷軌44公分,後於數日前於新市永康路段再遭媒體揭露斷軌達19公分,前述斷軌狀況在台鐵司機員自行發現並處理後,雖造就班車點,但任何無傷亡事件。在交通部隔日於立法院說明處理之際,未見正宗鐵路監理機關-鐵道局出面,回歸[鐵路法第56-3條]輔導,卻見運安會火速召開記者會展示斷軌照片,顯已違背[運輸事故調查法]除指定發言人外,其餘不得對外揭露調查資料,且該事件未經調查,獨立調查機關之公正形象破壞殆盡。
再者重大運輸事故揭露事實,應屬透明且公開之方式,近日運安會公告2018年10月21日普悠瑪列車出軌調查報告,要求與會受難家屬簽署「保密切結書」,雖發布報告之時正值事件周年,然在運安會聲稱考量傷害家屬,先取消記者會又再舉行之行徑,實已造成事故家屬二次傷害,亦非公開透明事故調查報告之應有行徑。
再如日前國籍航空航機系統失效案,民航監理機關(民航局)早已於事件爆發之初介入輔導處理,亦已發飛航通告週知提醒民航業者。該案見報後,又見運安會立即調查,不禁令人思索獨立調查機關對於重大運輸事件之定義,似通以「社會關注」看報辦案處理之。
以現今運安會之況不禁令人回憶其前身飛安會,在過去歷次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中,各事件發言人均受各方肯定且形象專業,雖稱不上運輸安全界陳時中,但猶如運輸安全界任立渝,沉穩堅守分際只求專業論述,分析力求證據數據說話,不求博媒體版面,且絕對透明不遮掩,樹立典範。
在道路監理具公路總局、海運監理設有航港局、鐵道監理隸屬鐵道局以及空運監理建置民航局之機制下,何者為意外、何者為重大安全事故似乎不難認定?在[重大安全事故之範圍]法規規範下,建議政府應有必要回歸正常監理機制,而非各類運輸案件受媒體報導後,通以社會關注論定以重大運輸事故範疇,浪費政府資源,監理機制雙頭馬車。
運安會與監理機關之分野,在運輸安全前提下,應回歸事業單位、監理單位、獨立事件調查機關單位專責分權,莫讓交通部轄下監理機關被遺忘以及保持沉默,反應耳提面命站在輔導業者安全把關之姿,站在第一線共同管理維護運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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