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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全台灣普及共享單車,政府興建九百餘公里環島一號線,自行車活動興盛且廣受民眾喜愛之際,其實若我們靜下心檢視法規以及安全執行措施,事實上存有不少的安全隱憂以及可改善之處。在台灣多元運具運行於街頭中,眾人俗稱的腳踏車其實是我們運輸人很重要的課題。
首先,根據交通部道路安全交通督導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自行車事故件數自民國107年9,464件,以每年增加千件之速度,於民國109年成長至1,1740件;若對事件數較無感,因自行車事故死亡者,亦由每年117人攀升至149人,增長率近三成; 受傷人數亦如同事故件數,以每年千人之速度增加,至民國109年已達16,440人受傷於自行車事故。先暫不論前述事件成因屬駕駛行為、車輛因素或是道路環境所致,就自行車交通事故案件狀態逐年上升,政府在力推自行車運動之餘,似應加重著眼於各項措施改善與交通安全宣導。
其次,若就自行車法規面言,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之定義,自行車(含近來頗受爭議的電動自行車以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定義於「慢車」之範疇。換言之,相關自行車的管理以及建設措施,應以「慢車」之法規規範視之。
然突兀的是目前國內不少怪象,但主管機關卻未能正視,並予以導正。舉例來說,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第3項之規定,自行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違者罰款300~600元,然在台北市卻有腳踏車專用道設置於人行道混用之狀況。遂光就最基本的自行車路權定義就妾身未明,更遑論後續管理,又自行車行駛於人行道、騎樓中,在混流穿梭之情境,雖其速度慢,但仍對自行車騎士或是行人都有潛在之危險。
或許又有人會建議至公園或郊區景點騎乘,這點或許應大力推廣,但經常所見的仍為行人與車輛混流,即便有行人徒步區或是自行車專用道,對部分管理欠佳之場域,又目前電動自行車橫行加劇,實又是另一個交通安全風險。以筆者於中部某著名風景區騎乘自行車慢行為例,行人與自行車混流之問題險象環生,但卻未見有效管理。若再以台北市為例,更明白於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4款明定「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違者可處以1200元至6000元罰鍰。
筆者並非要挑起對熱愛自行車運動者關於路權之爭論,但希望呼籲政府正視對於自行車之管理,應有所重視,並回歸基本面。誠如前述,台灣道路中混流一般車輛、公車、計程車、機車、自行車等各式運具,因此對於慢車之管理,在各式運具混流於車道中且車速不一、駕駛行為不同之情況下,我國自行車政策不若其他先進國家建置、設計以及管理容易,因此也不宜直接將他國之自行車管理經驗直接套用。單是自行車專用道如何設置,恐就因道路中衝突點過多,難以決定設置於道路外側、人行道外緣、甚至於中央分隔島綠化區。
事實上,日常生活中各類運具路權均應予以尊重,惟自行車為運具中最簡便、成本最低且容易上手者。當自行車漸趨轉變為生活休閒功能之同時,政府應給予自行車一個合於法規之環境,比方說興建自行車專用道之時,除務必考量到其駕駛行為之特性,甚至仿效國外於休閒自行車道的貼心設計-設置飲水機供路過騎車盛裝飲用水,這項貼心之舉為其他運具中較不存在之需求,但可納入考量。
最後以自行車安全層面論,自行車既屬運具規範之一,建議政府在推動綠能運具-自行車的同時,應同時力推騎乘腳踏車戴安全帽措施。在現行自行車並未實施「牌照制」以及「考照制」之管理,如何給予民眾自行車即為法令上之標準運具,所有相關規定均應依照交通安全法規一體適用之觀念,如騎乘時不可逆向、不可酒駕以及不可使用手機等。當然運輸界亦樂見政府強化近來違規改造電動自行車之取締,目前電動自行車已進階「機車化」,速度並不亞於機車,電動自行車應以輔助不耐騎乘者之設計為前提,而非提升速度,因此如何加緊補強管理電動自行車更是當今自行車管理刻不容緩之議題,以確保所有民眾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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