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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與法規】肇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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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一、發生車禍時應如何處理?
    要冷靜、保持現場、請警方現場處理(call 110報警)。
    傷者先行送醫【儘量使用非事故車】,請警察作筆錄,並留下對方資料、連絡電話。
    切勿私下和解,五日內速至保險公司報出險。
    注意事項:
    (1)車禍發生後如對方不理而將車輛開走,請即通知警方處理(call 110)。
    (2)車禍如有人傷亡,如另一方有肇事責任,受傷的一方可在6個月內依刑法第284條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死亡件,有肇事責任者,檢察官會依刑法第276條提起公訴。
    (3)車禍有財物損失時,理賠處理一般均會採取肇責分攤方式處理,若肇責不清或有異議時,可送交車禍肇事鑑定委員會裁決。
    (4)不可私下和解,如和解時須通知保險公司,否則保險公司可不予理賠。
    二、後續動作:
    撥空探視傷者,出院時申請診斷證明書,保留收據。
    受損車輛勿先修理,待通知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勘估後再修理。
    和解可到派出所、保險公司、調解委員會談(避免在傷者家中或某某人家中和解)。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一、安全最重要:
    開啟右側方向燈,儘可能讓車滑行至路肩。
    開啟危險警告閃光燈(△)。
    在車後50~100公尺處放置故障三角警示牌。
    車上乘客請下車至護欄外,最好在車輛前方10~20公尺處。若有傷者;請協助至路肩待援。
    報警處理,如無手機時請利用高速公路旁之緊急服務電話,並說明車號、姓名、車輛顏色、狀況、南下或北上公里數。
    連絡拖吊公司前來道路救援。
    二、車禍處理:
    比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方式處理。
    如有擦撞或追撞事故,勿隨意私下和解,務必通知警方處理,以免事故無法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