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 Image
    【政策與法規】酒駕罰款

總統102年1月30日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修正加重酒後違規駕車處罰之規定,為本次條例主要修正重點,交通部已會銜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自102年3月1日起施行,並已完成施行配套之酒駕違規統一裁罰基準研修,原則按罰鍰由現行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修正為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之規定,將各類違規酒駕情節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裁罰基準,修正提高1.5倍,詳細說明如下:

為促使駕駛人儘早建立養成酒後不開車觀念,交通部業已於去(101)年10月15日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2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0.15mg/L,係不得駕車。為呼應社會對於推動國內開車酒精零容忍之共識與期待,未來配合適用刑法處罰酒精濃度下修至0.25mg/L之修法,交通部將配套研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全面規定各類駕駛人不得駕車之酒精濃度標準限制至0.15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