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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論壇社論: 航空罷工接二連三誰之過

桃園市空服職業工會發動長榮航空罷工案愈演愈烈,勞方將於下周(5/13)起進行罷工投票,資方亦祭出停止年終獎金以及員工優待票之手段反制,然深究本次勞資爭議條件,多數屬「華航有、我也要比照」之訴求,在自由經濟市場下的企業,其成本未盡相同,公司治理基礎也存有各自文化下,更遑論華航、長榮成立本質之不同。

首先,回到大家討論已久的根本問題,依我國工會法三十人以上、屬地主義,即可成立工會之複數工會邏輯存有矛盾,尤其當公司內尚有具全體員工代表性的企業工會。此點看似利益良好,簡單說即保護勞工,將勞資問題戰場拉在公司「境外」。但卻因此產生大家所不解的問題,華航機師罷工、長榮機師理事長談判;長榮空服罷工、華航空服一起投票之怪象。此舉猶如別人家失火,提油救火加把勁的概念!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不論是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勞資爭議,由歷次航空罷工演進不難發現,勞方爭取的竟多數屬競爭航已具或先前抗爭取得條件,民眾恍然大悟,原來要求與其他公司一樣薪資,也可變成勞資爭議? 撇開其他想法,大家是否記得我們在應徵工作時,徵選人員也清楚闡述薪資條件;相對地,期待被錄取的應試者,也都欣然畫押說「YES, I DO!」。因此,爭議條件之成立,實應透過法定仲裁程序認定,而非現行各級勞動機關說了算!

再者,運輸業與其他產業不同,其一為「產品不可儲存性」,泡麵工廠罷工對銷售泡麵來說,仍可透過庫存支應。然運輸業一旦罷工,其產品(即運輸服務)將瞬間停止銷售供應,對勞資屬雙輸之局。更甚者,運輸停止服務乃衝擊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即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主管機關提交仲裁條件,遂政府管轄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善盡此責,有怠忽職守之嫌。

續前影響廣大民眾行的便利,勞動主管機關對於交通部以及產、學界建議設置罷工預告期,始終特立獨行不予接受;然現今同隸屬行政院轄下的消保處,卻要求航空業者揭示「罷工爭議調解狀況」以及「勞方取得罷工後之相關資訊」,似乎與罷工預告期不謀而和。殊不知罷工爭議調解依法不得公開,又勞方取得罷工權至實質罷工發生,實掌握於勞方之手,資方莫可奈何且無所悉之冏。基此,建議正本清源回歸「罷工預告期」解決一切紛擾,亦可讓受影響之民眾,有準備之權利!

近來,旅遊業者亦發出不平之聲,希政府比照其他各國,將罷工事件列為「不可抗力」事件(如天候、天災等),希相關處理比照不可抗力條件處理。對此,政府應儘速與國際接軌,避免無辜的旅行業者遭池魚之殃!

有趣的是此次空服員職業工會帶領長榮空服罷工,勞方提出比照國營事業管理法設置勞工董事,交通部似有意研議運輸事業強制設立,然政府應慎思若提議通過,恐引發其他一般民營事業(如鴻海)骨牌效應。國營與民營事業本質不同,民營事業公司設立股本皆由資方獨立籌設,其來源與國營事業有別,有其當然自主管理權,若政府干預過度,此門一開勢必讓外資投資意願降低;再者,以國內經驗言,罷工、良好勞資溝通與是否設置勞工董事,似乎現已設置者比未設者情況更糟。

最後,長榮航此次以員工優待機票以及年終獎金「明示」罷工影響,看似強硬但若冷靜思考,員工因罷工引發公司收入減損,公司降低福利屬天經地義;且換角度來看,罷工人員屬公司相對少數,公司努力營造向心力,照顧其他多數守本份員工,實無可厚非!惟長榮航可更嚴謹、更謹慎說明,避免落入分化之論。

誠心呼籲勞資雙方冷靜,避免罷工付諸實施;勞方應想想當初應徵時,看著長榮航大樓、期待被錄取的初衷;資方則在可接受的範圍內,理性與勞方溝通協調。真心期待航空罷工事件消弭,誠如勞動部許銘春部長於桃園市機師職業罷工落幕記者會所言,「罷工給全民一堂很好的勞工教育課」,但...政府從航空罷工怪象與亂象中也學到一課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