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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航近日無預警取消巴拉望、長灘島、峴港三條航線所有航班,接續計劃將於下週取消日、韓、兩岸等航線,此舉大規模突發式停飛,該公司無視旅客權益之惡劣行為,已盡曝民航暨飛安管理之問題,政府相關單位應劍及履及、亡羊補牢,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
依專業營運推測,遠航本次行徑導火線應為航機調度營運安排太過密集,另三、四月份接連發生長灘島、清泉崗等意外事件,造就航機需要地停修護,引爆遠航運能捉襟見肘,順勢「名正言順」停飛虧損航線,再加上民航局對國內航線肩負偏遠及離島運輸重責管理甚嚴,遂停飛國際航線之選項,實不令業界訝異!
遠東的營運問題已非新聞,此次事件遠航與民航局責無旁貸。首先,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有關第四章包機暨第五章飛航申請,定期航班班表應於生效前20個工作日申請,包機航班則為起飛前10個工作日;其次,民航局考量遠航飛安紀錄以及機齡老舊,設置MD每月飛時上限1,350小時,希管控飛安。在此前提,若遠航非偷跑銷售,民航局恐負應注意而未注意之責,尤前述兩項管理分屬民航局轄下不同單位管轄,若業者未有效自我管理,似僅能俟生米煮成熟飯之時,再予以開罰,未有預防性管理、有欠積極!
遠航於去年起,兩位總經理短時間內先後離職,本次事件案發至實際簡述回應,遠航方面未如航空業者應有的7-11式服務,在週末期間等候許久,才有簡單回應。尤其未出發旅客賠償、滯留旅客處理,亦未見媒體說明,僅見其推諉「未取得民航局核可無法執行航班,遠東跟銷售該航班的旅行社業者並未簽訂銷售合約,得依主管機關指示取消未出發的航班。」面對這樣的航空業者,消費者權益何在?難怪知名航空罷工運動人士於社群媒體消遣民航局,「怎麼沒看到交通部要求航空公司要預告呢?」
基此,建議交通部應依民用航空法112條精神「情節重大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許可」考量航空業退場機制,航空業首重飛安,再者交易金額或影響公益層面甚廣,不宜以「溫良恭儉讓」之方式管理。從另一角度言,面對奉公守法的優良業者,亦顯有不公,且浪費社會資源。而知名航空罷工運動人士諫言,不論是業者提早預告「非不可抗力」取消航線,或是由民航局公告「惡劣頑固學生」留校察看,都是可思考的正面作為。
遠航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1條自109年起機齡不得超過26年的緊箍咒下,明年生財工具將僅剩現有的ATR-72,引進航空器又未如買汽機車般,今天付款、週內交車,航空器交機動輒以年計。交通部以及遠航不可再鴕鳥心態面對即將到臨的大限,行政院消保處以及交通部在航空罷工期間,高喊旅客消費權益保護的同時,相較罷工運動之不可抗力,遠航問題似乎為已知且早已可管,莫讓旅行社以及旅客成為求助無門的冤大頭!